通过本章学习,你需要掌握和了解以下问题:
机器人伦理学的内涵;
伦理学的“具身性”;
认知语言学的“具身性”对人工智能伦理学的启示。
人工智能伦理学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日益发展,对于此类技术产品的伦理学考量也逐渐进入了学界的视野。概而言之,与人工智能相关的所有伦理学思考,都在国际学界上被归入“人工智能伦理学”(ethics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的范畴,而这个学科分支本身富又可分为两个小分支:“机器人伦理学”(roboethics)与“机器伦理学”(machine ethics)。前者的任务是对设计机器人的人类主体进行规范性约束,而后者的任务则是研究如何使得人类所设计的人工智能系统在行为上具有伦理性。这两个分支彼此之间既有分工上的分别,又有微妙的联系。二者之间的差别体现在:“机器人伦理”直接约束的是人类研究主体的行为,而“机器伦理”直接约束的是机器的行为;二者之间的联系又体现在:不通过“机器伦理学”,“机器人伦理学”的指导就无法落地;而没有“机器人伦理学”的指导,“机器伦理”的编程作业也会失去大方向。
不过,在目下的人工智能伦理学研究中,很少有研究者意识到此类问题实质上乃是某种深刻的语言哲学—语言学问题的变种,而不能就事论事地在应用伦理学的层面上被谈论。而笔者的相关判断又是基于如下考量:如果我们要将用自然语言表达出来的伦理学规范——如着名的“阿西莫夫三定律”——转换为能为机器识别并执行的程序语言的话,我们就必须对人类的语言运作的本质有着一种预先的理论把握;而语言学家与语言哲学家对于人类语言机制的不同理解,则显然又会导致对于上述问题的不同解答方式。
阿西莫夫
此外,也正因为一般意义上的语言哲学—语言学问题在人工智能伦理学的研究中的边缘地位,认知语言学关于“具身化”问题的见解也相应地被边缘化了。很少有人工智能伦理学方面的讨论触及到如下问题:伦理编程问题不仅仅牵涉到软件的编制,而且还将牵涉到“怎样的外围设备才被允许与中央语义系统进行恒久的接驳”这一问题。这也就是说,依据笔者的浅见,机器伦理学的核心关涉将包括对于人工智能体的“身体”——而不仅仅是“心智”——的设计规范。
?阿西莫夫三定律(机器人学三定律)的内容:
第一定律:机器人不得伤害人类个体,或者目睹人类个体将遭受危险而袖手不管。
第二定律:机器人必须服从人给予它的命令,当该命令与第一定律冲突时例外。
第三定律:机器人在不违反第一、第二定律的情况下要尽可能保护自己的生存。
凌驾于三条定律的第零定律:机器人不得伤害人类整体,或者因不作为致使人类整体收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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