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伦理学的“具身性”说起
“具身性”(embodiment)本是一个在认知科学哲学领域内使用的术语,其主要含义是指:人类认知的诸多特征,都在诸多方面为人类的生物学意义上的“身体组织”所塑造,而不是某种与身体绝缘的笛卡尔式的精神实体的衍生物。如果我们将这样的观点沿用到伦理学领域之内,由此产生的“具身化伦理学”的核心观点便是:伦理学规范的内容,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便是为作为伦理主体的人类的肉体特征所塑造的。换言之,伦理学研究在相当程度上必须吸纳生物学研究的成果,而不能将自己视为与“肉体”绝缘的“纯精神领域”。
汉密尔顿律
正是基于此类考量,英国生态学家汉密尔顿(William Hamilton)在1964年就提出了所谓的“亲属选择模型”——根据该模型,在假定甲、乙两个生物学个体之间具有一定的遗传相似性的前提下,只要这种相似性与“乙从甲获得的好处”的之间乘积能够抵消“甲自身因帮助乙而遭到的损失”,那么,使得互助行为得以可能的那些基因就会在种群中传播(这一规律,也在科学文献中被称为“汉密尔顿律”)。
William Hamilton?
或说得更通俗一点,依据汉密尔顿的理论,道德的生物学起源,很可能就是与“通过亲属的生存而完成家族基因的备份”这一隐蔽的生物学目的相关的。需要注意的是,汉密尔顿所给出的这种对于道德起源的描述看似抽象,其实已经触及了“身体”对于伦理学的奠基意义。譬如,前述“汉密尔顿律”的起效,在逻辑上已经预设了一个生物学个体有能力将别的生物学个体识别为其亲属——而要做到这一点,辨认主体若不依赖对于被辨认对象的身体形态的识别,则几乎是难以想象的。从这个角度看,道德意义上的“共情感”很可能便是以道德主体之间在身体方面的相似点为前提的。
对于上述的理论描述,有的读者或许会问:汉密尔顿的“亲属选择模型”又将如何解释我们人类对于非亲属的其它人类所产生的同情感呢?实际上答案也非常简单:“基因的相似性”实质上是一个针对特定参照系才能够成立的概念。若以其它物种为参照系,整个人类都算是一个巨大的亲属组织,因此,你与地球上任何一个需要别人帮助的人之间都有着某种基因上的关联性。而按照“汉密尔顿律”,只要这种关联度与“被帮助者从你这里获得的好处”的乘积能够大于“你因为帮助他而遭到的损失”,那么利他主义行为就可以被激发。而在很多情况中,对于陌生人的很多帮助形式所需要付出的生物学资源其实都是微不足道的,这就使得“汉密尔顿律”所规定的相关条件在数学上变得容易被满足。
麦金泰尔的伦理学研究
作为自然存在者与社会存在者的合体,人类的具体行为在受到生物学因素的制约外,还会受到社会—文化因素的制约与影响(譬如文化、生产方式、政治理念、宗教等因素对于一个人的“亲密圈”的重塑效应)。但即使如此,生物学方面的考量依然会构成“文化重塑活动”的基本逻辑空间——换言之,文化重塑的方向本身必须首先是“生物学上可能的”。意识到这一点的美国哲学家麦金泰尔便在《依赖性的理性动物》一书中,特别强调了伦理学研究与生物学研究之间的连续性。
他指出,如果我们将伦理学视为对于人际关系的根本规范的研究的话,那么,我们就无法忽略使得此类人际关系得以存在的下述基本的生物学前提:人类是一种离开了群体生活就必然会灭亡的物种,因为人类的身体具有一种生物学意义上的脆弱性:“我们是否能够存活,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别人(更别提繁衍了),因为我们经常遭遇到如下困难:身体疾病或伤害、营养不足、精神疾病与困扰,以及来自于别人的入侵与无视……”。
按照麦金泰尔的观点,人类道德规范中的最为基本的那部分——如尊老爱幼、帮助弱小,等等——都是对于某些最基本的生物学需要的“再包装”,而不是脱离于人类的生物学实际的纯粹的“文化发明”。由此不难推出:如果在另外的一个可能世界中的人类的生物学习性与现有的人类不同,那么,我们也就没有理由期望他们的道德规范内容与我们的道德规范基本一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