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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CORPORATE NAME) 与自然人名称相对,企业名称是作为法人的公司或企业的名称,

该名称属于一种法人人身权,不能转让,随法人存在而存在,随法人消亡而消亡。

法人在以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如签订合同、抵押货款时需要使用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必须经过核准登记才能取得。 

民法通则将作为人身权的法人名称权与作为财产权的个体工商户名称权相提并论,

并且都允许转让,恐怕是混淆了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本质区别。


企业名称的组成

构成企业名称的四项基本要素是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行政区划是指企业所在地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可以省略省、市、县等字,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可以省略“省”、“市”、“县”等字,但省略后可能造成误认的除外。县以上的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应与市行政区划名称联用,不宜单独冠用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

字号是构成企业名称的核心要素,应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是某一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或社会组织的主要标志。

行业或经营特点应当具体反映企业的业务范围、方式或特点。确定行业或经营特点字词,可以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使用一个具体的行业名称,也可以使用概括性字词,但不能明示或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组织形式,即企业名称中反映企业组成结构、责任形式的字词,如公司、厂、中心、店、堂等等。目前,我国企业在组织形式的称谓上为多样化,概括起来,可分为两大类:

1. 公司类。

2.一般企业类。

企业名称也是一种社会文化,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文化健康文明程度。因此在确定企业名称字号时,应考虑符合社会精神文明的要求,抵制反对使用带有殖民奴化、封建糟粕、格调低下的字词作企业字号。